(2017)新0104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叶城县群友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叶城县群友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837号原告: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李立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红亮,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城县群友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法定代表人:刘志武,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城县群友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案案件受理费4861.9元(原告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因原告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退还原告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4811.9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张 昊人民陪审员 ��成胜人民陪审员 周 丽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