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5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敏芳、周敏芬等与象山神山美丽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芳,周敏芬,象山神山美丽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462号原告:周敏芳,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周敏芬,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象山神山美丽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31号、33号。法定代表人:林宝仙,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敏芳、周敏芬与被告象山神山美丽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定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敏芳、周敏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计158.5元,由原告周敏芳、周��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郑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