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素兰与陈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素兰,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949号申请执行人:吴素兰,女,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陈波,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吴素兰与陈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波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素兰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波尚欠申请执行人吴素兰借款本金及利息426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合计428900元。另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334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奇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94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袁轶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晏家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