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02民初5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葛新伟与斛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新伟,斛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晓英,李学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870号原告葛新伟,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濮阳市。委托代理人孙春雪,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斛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水路西。法定代表人丁一,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晓英,女,1972年4月15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被告李学彬,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原告葛新伟与被告斛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晓英、李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6)豫0902民初861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斛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豫09民终578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新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新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23549元,减半收取61775元,由原告葛新伟承担。审 判 长  冯东林审 判 员  仲伟丽人民陪审员  崔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