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2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洛阳乾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刘新宁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乾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新宁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897号原告:洛阳乾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出口。法定代表人:赵巧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朝俊,该公司法制处处长。被告:刘新宁,男,汉族,1986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乾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新宁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乾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乾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洛阳乾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丽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