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顺友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友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6刑初12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顺友,男,出生于1956年12月12日,四川省会东县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7年5月18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顺友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宗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顺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8日9时许,会东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会东县满银沟镇冬瓜坪村2组村民李顺友非法持有四支疑似枪支(三支火药枪、一把射钉枪),被告人带领公安民警找到枪支藏匿点,民警当即在证人见证下对被告人持有的四支疑似枪支及空爆弹、黑火药、自制底火等物品进行了提取扣押。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顺友持有的疑似枪支中有两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另两支不能完成击发动作,不具有致伤力,不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顺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会东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2.证人邹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图、照片;5.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弹药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顺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并具有致伤力的非军用枪支两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顺友如实供述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查获扣押的枪支、空爆弹、黑火药、自制底火等物品属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结合会东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顺友同意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顺友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扣押枪支、空爆弹、黑火药、自制底火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详见会东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吴 莉审判员 黄维凤审判员 周祥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军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