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晓莎与兰新刚、权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莎,兰新刚,权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4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晓莎,女,汉族,1988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兰新刚,男,汉族,1981年4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权琳,女,汉族,1987年7月23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晓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兰新刚、权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在审理阶段诉讼保全查封了担保人张晓荷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62号5号楼2单元2层203号房产(证号:1301077184)一套,现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张晓莎书面申请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张晓荷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62号5号楼2单元2层203号房产(证号:1301077184)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向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