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金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金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578号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上犹县东山镇一街滨江路16号。法定代表人:钟生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修辉,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金伟,男,汉族,成年,住定南县。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金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钟永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付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