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东台市鼎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宏夕商贸有限公司、杨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鼎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宏夕商贸有限公司,杨海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3064号原告:东台市鼎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新街镇人民中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323706813R法定代表人:崔恒峰。被告:上海宏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联村万安4111号一栋1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52979230T。法定代表人:孙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海兵,男,1986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东台市鼎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夕商贸有限公司、杨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东台市鼎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鼎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鼎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922元,由原告东台市鼎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储鹏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薇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