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4执1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清南、李钦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南,李钦润,许育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清南,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李钦润,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许育钗,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李清南与李钦润、许育钗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509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清南要求被执行人李钦润、许育钗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元及利息。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钦润、许育钗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李钦润、许育钗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文键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