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欧明泽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明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905号申请人:欧明泽,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淼,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河东区庐山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9051327376(1-1)。负责人:谭榜华,该公司经理。欧明泽与宋德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欧明泽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先予给付急需的医疗费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欧明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前一次性先予支付原告欧明泽医疗费1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小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忠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