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波与马贵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波,马贵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561号原告:韩波,女,1966年3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马贵超,男,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韩波诉被告马贵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贵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逾期利息。事实及理由:2013年2月26日被告以承揽建筑工程资金不足为由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口头约定工程款结算后还清,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马贵超未出庭无辩论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枚,借款金额为2万元。本院认为,2013年3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枚。原、被告双方已经形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被告理应给付原告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贵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韩波借款2万元。如被告到期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忠敏代理审判员 姜 晶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秋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