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5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根成与周留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成,周留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451号原告王根成。被告周留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成与被告周留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根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根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王根成负担。审判员 肖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