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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5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根成与周留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成,周留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451号原告王根成。被告周留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成与被告周留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根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根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王根成负担。审判员  肖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