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财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郑代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代鑫,田荣霏,谢光晶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财保110号申请人郑代鑫,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田荣霏,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谢光晶,女,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受理申请人郑代鑫与被申请人田荣霏、谢光晶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郑代鑫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已提供程洪位于九龙坡区科园五路7号商服用房和位于渝北区回兴街道食品城大道18号重庆广告产业园13幢1单元4-2房屋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郑代鑫的申请准予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长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清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