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执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袁向莲与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向莲,曹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5执3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向莲,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全友家私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曹玲,女,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袁向莲与被执行人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曹玲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的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证券、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曹玲名下工商银行账户30XX,农业银行账户62XX、62XX。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玲居住的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X号进行走访,被执行人曹玲不在此地居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曹玲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曹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洁审 判 员 田 蔚代理审判员 吴梦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