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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朴花子与XX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467号朴花子、XX:申请执行人朴花子与被执行人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7)吉2404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于2017年5月18日、2017年6月20日分别自行向本院交付执行款1000元、2000元,共计3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将上述款项3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朴花子;被执行人XX于2017年7月25日自行交付执行款1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将上述款项1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履行(2017)吉2404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朴花子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467号申请执行人朴花子与被执行人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