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02执18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良燕、黄金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良燕,黄金森,黄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18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良燕,女,苗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被执行人:黄金森,男,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黄英,女,汉族,1978年3月15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陈良燕与黄金森、黄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黄金森、黄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黄金森、黄英在2016年7月12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8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国土、船舶、工商等部门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黄金森、黄英在银行、国土、船舶、工商等部门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房产方面,经向福州市房管局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6月2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良燕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2017年7月7日前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黄金森、黄英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到期债权等情况,但申请执行人陈良燕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黄金森、黄英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到期债权等情况,目前被执行人黄金森、黄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明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燊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