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8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江阴市东润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东润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288号原告:江阴市东润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8597674X2,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申西村新村30号。法定代表人:茅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燕,江阴市夏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01002Y,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三联村河背工业区第1-2栋。被告: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16575125F,住所地江西省新余经济开发区龙腾路。原告江阴市东润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市东润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东润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东润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75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5920元(江阴市东润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东润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 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小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