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终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盛楠、菏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盛楠,菏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0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盛楠,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金沙江路北昆明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834969887。法定代表人:王立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雪,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志明,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盛楠因与被上诉人菏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院(2016)鲁1791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791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盛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路凤娟审 判 员 李 兴代理审判员 王 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