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兴贵、息烽县就业局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贵,息烽县就业局,汤姗,张德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异8号申请人(被执行人):陈兴贵,男,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申请执行人:息烽县就业局,住所:贵州省息烽县永靖镇南大街转盘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122G73260096R。法定代表人:何艳,局长。被执行人:汤姗,女,198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被申请人:张德国,男,1978年5月25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在执行息烽县就业局与汤姗、陈兴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兴贵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张德国为(2017)黔0122执343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兴贵称,关于息烽县就业局与汤姗及陈兴贵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决,现判决已生效。息烽县就业局申请强制执行,因汤姗是直接债务人,陈兴贵只是反担保人,汤姗与被申请人张德国系夫妻关系,该债务是汤姗与张德国的夫妻共同债务,现汤姗与张德国有位于息烽县××商品房一套可供执行,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特申请法院追加张德国为本案被执行人,以其与汤姗的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本案债务。本院查明,汤姗于2014年8月29日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行(以下简称贵阳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汤姗向该行借款1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同日,息烽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贵阳银行签订《个人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由息烽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为汤姗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汤姗、陈兴贵与息烽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签订《反担保协议书》,约定由陈兴贵对息烽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为汤姗向贵阳银行的借款提供反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如该笔贷款不能按期归还,则由陈兴贵负责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到期后,因上述款项未及时偿还,贵阳银行从息烽县就业局开设的账户中扣划了汤姗所欠的贷款本息,故息烽县就业局诉讼来院请求判令汤姗及陈兴贵归还欠款本息及损失,本院审理后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黔0122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汤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息烽县就业局代为向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行偿还的贷款本息104586.50元,并支付从2016年8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的违约损失;二、由陈兴贵对汤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汤姗追偿。判决生效后,因汤姗、陈兴贵未履行还款义务,息烽县就业局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黔0122执343号立案执行。执行中,陈兴贵向本院申请追加汤姗丈夫张德国为(2017)黔0122执343号案件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根据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申请人陈兴贵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等实体裁判规则,以汤姗与张德国系夫妻关系为由,请求追加张德国为被执行人,因汤姗所负债务是否属于与张德国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没有实体审判予以认定,不能剥夺张德国参与民事诉讼的权利,且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故对陈兴贵的追加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陈兴贵追加张德国为本院(2017)黔0122执343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杜 娟人民陪审员 龚忠祥人民陪审员 魏发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聂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