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3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林剑平与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剑平,韩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358-1号申请执行人:林剑平,男性,汉族。被执行人:韩飞,男性,汉族。林剑平与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204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飞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剑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剑平与被执行人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2017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林剑平与被执行人韩飞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总标的11000元,其中4000元已由韩飞分别于2017年7月11日、2017年7月25日分别向申请人林剑平支付2000元。剩余7000元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日起,被执行人韩飞每月28日(从8月开始)向申请执行人林剑平支付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本案执行费65元由被执行人韩飞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4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世平代理审判员 杨 鸿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富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