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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505号原告:四川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定代表人:胡某。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4月5日出生,住南江县南江镇。原告四川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俐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