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969号原告:李某,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周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