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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969号原告:李某,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周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