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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9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谭代彬、百色市启越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代彬,百色市启越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9执132号申请执行人谭代彬,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被执行人百色市启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右江区幸福花园住宅小区B18号。法定代表人冯可岢。谭代彬与百色市启越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田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桂1029民初9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百色市启越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谭代彬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94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百色市启越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该公司已不在原住址居住,查询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股权等,无财产可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百色市启越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谭代彬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百色市启越投资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谭代彬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平审判员 黄晋峰审判员 黄超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