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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邓志坚与韦山、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志坚,韦山,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05执35号申请执行人:邓志坚,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住韶关市乐昌市政法路**号*栋*室。被执行人:韦山,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南路***栋福荣楼****房。被执行人: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祁春,执行董事。邓志坚申请执行韦山、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2民终1199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韦山应履行归还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的义务;被执行人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在不超过被执行人韦山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韦山可供执行的存款。2017年7月10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的存款700000元。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送达执行告知书,限其提供被执行人韦山的财产线索,否则,按判决内容执行其存款。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在查询和处置被执行人韦山财产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表示在查询和处置被执行人韦山财产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该主张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205执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