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恢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海平、宋家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平,宋家铿,徐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恢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海平,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被执行人宋家铿,男,194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被执行人徐秀莲,女,194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50119450723016X,住北海市文明路16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平与被执行人宋家铿、徐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8000元银行存款,并将该款退给申请执行人领取。经本院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宋家铿、徐秀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宋家铿、徐秀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海民初字第5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启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