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7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马洪强、王培会与钟继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强,王培会,钟继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411号原告:马洪强,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王培会,女,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声(特别授权),男,194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钟继琳,女,汉族,33岁,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兴万,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公务员,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马洪强、王培会诉被告钟继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马洪强、王培会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强、王培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洪强、王培会负担。审判员 张 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阿加里阿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