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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7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马洪强、王培会与钟继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强,王培会,钟继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411号原告:马洪强,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王培会,女,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声(特别授权),男,194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钟继琳,女,汉族,33岁,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兴万,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公务员,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马洪强、王培会诉被告钟继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马洪强、王培会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强、王培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洪强、王培会负担。审判员 张   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阿加里阿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