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付考、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付考,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易县世界华侨陵园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10执237号申请人吴付考,男,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执行人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志,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易县世界华侨陵园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志,职务董事长。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易县世界华侨陵园建设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福位款530000元及违约金72194元,被执行人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911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68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8422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易县世界华侨陵园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192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