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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9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江阴市和信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华源包装印刷厂、梁茂昌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和信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华源包装印刷厂,梁茂昌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9001号原告:江阴市和信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北国锡张路885号。法定代表人:刘东晓,江阴市和信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文斌(受江阴市和信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北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华源包装印刷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前进西路河村路段。法定代表人:梁茂昌,江门市新会区华源包装印刷厂厂长。被告:梁茂昌,男,195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和信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华源包装印刷厂、梁茂昌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和信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和信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华源包装印刷厂、梁茂昌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和信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3970元(此款江阴市和信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和信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濮建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