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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6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朱世川与周小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世川,周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6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世川,男,生于1978年7月13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周小东,男,生于1968年6月21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世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小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川1703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己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703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