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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外区鸿运通彩砖厂与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外区鸿运通彩砖厂,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鸿运通彩砖厂,经营场所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联胜村毕家屯阿什河桥东。经营者:田静,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香山路56号。法定代表人:杨彦忠,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鸿运通彩砖厂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23298元、案件受理费27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回款10000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