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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6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邹文平与刘德荣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文平,刘德荣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348号原告:邹文平,女,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维,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德荣,女,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群,重庆市江津区支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文平与被告刘德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文平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文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邹文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茂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