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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孟珍、常城与王相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珍,常城,王相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2758号原告:孟珍,女,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原告:常城,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王相国,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26号航远大厦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张彦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锴,男,该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珍、常城诉被告王相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珍、常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珍、常城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珍、常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孟珍、常城负担。审 判 长  田晓彩人民陪审员  周爱英人民陪审员  李小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段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