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6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程雪华与程严、张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雪华,程严,张清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266号原告:程雪华,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程严,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清梅,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程雪华与被告程严、张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雪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程雪华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顺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