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5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建章与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建章,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5844号原告:钟建章,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陈晔,浙江萤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法定代表人:吴松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思觅,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建章与被告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建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建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56元,减半收取7228元,由原告钟建章负担。审 判 员 金建平代理审判员 叶 兰人民陪审员 陈冰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