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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林烈诉被告杨高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烈,杨高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00046号原告林烈,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二马路***号。委托代理人王莹,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高云,女,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曲江雁南二路399号省计生委小区*号楼*单元*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烈诉被告杨高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烈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24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其1312元,下余1312元由其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韩立军代理审判员  张 琦代理审判员  江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