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5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唐海英与姚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英,姚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3民初5579号原告:唐海英,女,195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银,淮安市淮安区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宣,男,198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唐海英与被告姚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银、被告姚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海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260.1元、误工费1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600元、营养费3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6550.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2年8月份建房时从原告家处赊欠水泥、沙石等材料,后被告归还部分,尚欠部分货款经原告丈夫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一��再拖,今年春节期间原告丈夫找到被告要钱,被告同意一个月还钱,并出具欠条,但到期后被告仍未归还。2016年6月21日中午11点左右,原告丈夫打电话找被告要钱,被告先称自己在外地,后又称自己在家让原告丈夫过去拿钱,于是原告夫妻就让原告家砂石厂工人刘月光开车送到被告家,进屋后,原告丈夫对被告讲我过来了,你把钱给我啊。这时被告和其亲戚就打原告丈夫,我去拦架,被告就用拳头捣我头部和左眼,原告丈夫被打到屋外就打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让我们先去医院治疗,后我就到涟水县人民院治疗至6月26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3260.1元。后原、被告就相关损失未能达成协议,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姚宣辩称,原告诉称差钱属实,打架经过不属实。当时原告丈夫在电话中向我要钱并辱骂我,��我在他面前是矮子,我说那我在家等你,后来原告夫妻到我家后把我家后门门上玻璃砸了,原告夫妻两把我衣服都撕了,原告丈夫先动手打我,我也就回打了原告丈夫,我没有打原告,原告的伤是原告丈夫拿椅子砸我的时候砸到她眼睛上的。我不同意赔偿原告任何损失。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村委会亲属关系证明、鉴定意见书、出院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车辆检验报告等,经质证,被告均无异议,据此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6日17时50分左右,被告支伯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淮安市淮安区平桥镇九洞村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池塘组路段处,未确保安全,所驾车辆车头撞上同向行人宗仁(居民身份证号码,造成车辆损坏、被告支伯顺与原告亲属宗仁受伤的交通事故。宗仁经淮安��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8日下午死亡。2017年1月20日,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支伯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宗仁不负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宗跃玉(宗仁儿子)、高金桥(宗仁妻子)、宗跃倩(宗仁女儿)作为宗仁的亲属多次前往被告处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但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三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因被告支伯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宗仁不负事故的责任,故三原告的相关损失应由被告支伯顺赔偿。三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352120元、丧葬费336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故三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385720元,由被告支伯顺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海英37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海英负担15元,被告姚宣负担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徐武成审 判 员 丁 迅人民陪审员 胡宝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邱广清附页—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