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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5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侯文与张小平探望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文,张小平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338号原告:侯文,女,199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居民,住神木市神木镇。被告:张小平,男,1989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居民,现住神木市中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文与被告张小平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侯文负担。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