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4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4847陈小梅与周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梅,周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民初4847号原告:陈小梅,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恒龙,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周素娟,女,1968年8月5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陈小梅与被告周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恒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素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9日,被告因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一直拖延不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讼请求。被告周素娟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9日,被告周素娟向原告陈小梅借款20000元,并签名出具借条一张。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因而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故被告周素娟应归还原告陈小梅借款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素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小梅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周素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