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明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05刑初20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明光,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铜陵市铜官区,住铜陵市。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盗窃枪支罪于2001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被铜陵市原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被铜陵市原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明光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建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明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刘明光在本市公司、商铺等公共场所,采用溜门入室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财物价值人民币33400余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公诉人当庭宣读并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刘明光判处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刘明光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刘明光到本市汇金广场五楼温新堂教育,趁该店吧台无人之机,溜门入室,将被害人黄某的一部iphone6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532元。2、2016年7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刘明光到本市汇金广场四楼汇兴茶坊,趁该店大厅无人之机,溜门入室,将被害人张某1的一个男士挎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600余元。3、2016年1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刘明光到本市汇金广场六楼小舞星艺术中心,趁该中心走道无人之机,溜门入室,将被害人陈某1女儿包内一部iphone4s手机和朱某包内一部OPPOR9tm手机盗走。经鉴定,该二部手机分别价值人民币600元和1574元。4、2016年1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刘明光到本市汇金广场四楼北斗教育,趁该店吧台无人之机,溜门入室,将被害人陈某2的一部iphone6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5、2016年11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刘明光到本市锦湖大厦夏加儿美术教育,趁该店吧台无人之机,溜门入室,将被害人张某2的一部VIVIX7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181元。6、2016年1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刘明光到本市汇金广场四楼东方金字塔学校,趁该店吧台无人之机,溜门入室,将被害人杜某包内的一部华为麦芒4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434元。7、2016年1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刘明光到本市万锦新城17楼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趁该事务所1711号办公室无人之机,溜门入室,将被害人吴某1的一部酷派手机盗走。8、2016年12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刘明光到本市财富广场负一楼汇智教育,趁该店吧台无人之机,溜门入室,将被害人梅某的一部OPPOR9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408元。9、2016年1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刘明光到本市财富广场七楼登鼎集团公司,趁该公司办公室无人之机,溜门入室,将被害人高某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10、2016年12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刘明光到本市武警支队对面的状元堂教育,趁该店办公室无人之机,溜门入室,分别盗走被害人王某包内人民币70余元、吴秋月钱包内人民币80余元。11、2016年12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刘明光到本市万泰汇富广场1507号阳光易贷公司,趁该公司办公室无人之机,溜门入室,将被害人吴某2的挎包盗走。12、2017年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刘明光到本市财富广场二楼新华保险客户服务中心,趁该店吧台无人之机,溜门入室,将被害人姚某的一部小米4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30元。13、2017年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刘明光到本市汇金广场四楼中国人寿保险办公室,趁该办公室无人之机,溜门入室,将被害人李某1的一部OPPOR9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596元。14、2017年1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刘明光到本市汇金广场二楼金夫人婚纱摄影店,趁该店化妆室无人之机,溜门入室,将被害人周某的一部iphone6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694元。15、2017年1月30日左右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刘明光到本市财富广场蓝宇外语学校,��该店办公室无人之机,溜门入室,将被害人阮某的一部华为Rio-TL00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715元。16、2017年2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刘明光到本市汇金广场四楼战神棋牌室,趁该店吧台无人之机,溜门入室,将被害人董某的一部iphone6plus手机及一部OPPOA37手机盗走。经鉴定,该二部手机分别价值人民币2741元和959元。17、2017年2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刘明光到本市乐都广场二楼时代健身会所,趁该店吧台无人之机,溜门入室,将被害人石某的一部VIVOX7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分别价值人民币1933元。18、2017年3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刘明光到本市财富广场七楼展鹏商贸,趁该店吧台无人之机,溜门入室,将被害人杨某的一部华为iphone7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955元。19、2017年3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刘明光到���市老电信世界七楼正学教育,趁该店办公室无人之机,溜门入室,将被害人李某2包内的人民币1200余元盗走。2017年3月19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明光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明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资料和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被盗物品购买票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和照片、被盗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明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溜门入室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4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明光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但鉴于其已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此次刑满释放仅一年余即再次连续盗窃犯罪,构成累犯,并将盗窃所得全部挥霍,未能退赔,犯罪主观恶性较深,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相应限制对其认罪情节的从轻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明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至本院)二、对被告人刘明光盗窃所得人民币三万三千四百〇二元继续追缴,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