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传山、金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传山,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794号申请执行人:韩传山,男,196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执行人:金波,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的(2017)浙0784执2794号冻结执行裁定书,拟冻结被执行人金波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856.22元,实际冻结被执行人金波银行存款190.98元,现因被执行人金波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无必要继续对被执行人金波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金波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856.2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金希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