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4执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冯贵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冯贵强,覃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4执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2224899910773J。法定代表人:覃治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慧君,该支行风险管理部主任。委托代理人:余文峰,该支行公司业务部经理。被执行人:冯贵强,男,195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融安县,被执行人:覃素萍,女,1957年7月7日生,汉族,住融安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与冯贵强、覃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桂0224民初7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冯贵强、覃素萍归尚欠借款本金499718.93元、利息31325.14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1月11日,之后另计)、案件受理费4416元,合计535460.07元。本院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2017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17)桂0224执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查封冯贵强、覃素萍共同所有的位于融安县长安镇桔香东巷的房产(房产证号:00××02、00××06)。案件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个月(至2017年8月31日止)的还款期限,申请人并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224执52号案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克文审 判 员 韦恩宏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 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