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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3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建胜与郑衍洲罗美荣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胜,郑衍洲,罗美荣,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3923号原告:刘建胜,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涵时,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暄予,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衍洲,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勤,女,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系被告的妻子。被告:罗美荣,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伟高,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桂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0338242L。被告: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内环中路南山村兴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32482M。法定代表人:简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勇,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审理的原告刘建胜诉被告郑衍洲,罗美荣,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单,但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建胜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646.67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323.34元,由原告刘建胜负担,原告刘建胜预缴的其余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清退。审 判 长  张 黎人民陪审���田敏人民陪审员  蔡丽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一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