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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振中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延广,王振保,王振中,牟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378号之一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法定代表人:赵德九,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牟延广,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王振保,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王振中,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牟书明,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住禹城市。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378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被申请人自愿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自愿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牟延广、王振保、王振中、牟书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冻结。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荣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