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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1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家瑞、庄美儿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瑞,庄美儿,张礼雄,林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家瑞,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福鼎市,申请执行人:庄美儿,女,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张礼雄,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林丽华,女,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陈家瑞、庄美儿与张礼雄、林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陈家瑞、庄美儿与张礼雄、林丽华达成和解协议,陈家瑞、庄美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982执1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冬冬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