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3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运林与袁长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林,袁长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3233号原告:王运林,男,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洛洛,男,1986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伙,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长科,男,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王运林与被告袁长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运林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运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运林负担。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汉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