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民初字第0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秦沣秦沣混凝土有限公司浐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公司浐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2779号原告陕西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169号智慧城小区47号楼1-1室。法定代表人吕申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被告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郝家村。法定代表人田西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公司浐灞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郝家村。负责人王瑞刚。委托代理人柴瑾瑾,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宏利,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秦沣秦沣混凝土有限公司浐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陕西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8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4990元,由原告承担4990元。审 判 长 张华明审 判 员 王 新人民陪审员 连新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