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锋与被告建平海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锋,建平海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962号原告:于锋被告:建平海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红山街道新世纪社区。法定代表人:房庆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宏辉,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锋与被告建平海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锋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秀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