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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原告蒋蕴与被告沈梅名誉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蕴,沈梅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556号原告蒋蕴,女,1975年4月6日生,汉族,永裕置业南京公司职员,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沈梅,女,1982年1月10日生,汉族,南京润托劳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陈静,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蕴与被告沈梅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蕴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蕴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蕴承担。审判员  曾凡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