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韦玉娟与被告宋德友、孟庆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玉娟,宋德友,孟庆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949号原告:韦玉娟,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萝北县团结镇苇场村。被告:宋德友,男,出生日期不详,农民,住萝北县团结镇龙岗村。被告:孟庆珍,女,出生日期不详,农民,住萝北县团结镇龙岗村。原告韦玉娟与被告宋德友、孟庆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玉娟撤诉。案件受理费815.00元,减半收取计40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万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